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和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协同控制,提升臭氧(O3)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目标管理。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各项任务、优良天数预期考核目标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抓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通过综合施策、全力攻坚,显著提升VOCs治理能力,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各省辖市(区)要确保完成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确保完成2020年优良天数考核目标、确保完成“十三五”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见附件1)。 二、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家具等行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钢制集装箱在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不低于60%,塑料软包装行业无溶剂、水性胶等使用比例不低于60%;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达到 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达到 50%以上。各地要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三、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落实排放限值控制标准要求,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严格排查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督促企业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7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相关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运要求集中清运一次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7-9月各地要组织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建立台账。同时,各地要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9月或高温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各地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见附件2),7月13日前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四、提升综合治理效率。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放控制。7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指导督促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活性炭、沸石等吸附浓缩+焚烧工艺。7月15日前,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原则上累计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更换的(具备自动脱附、焚烧工艺的除外),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五、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7月15日前,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臭氧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料,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六、强化渣土车、油品储运销监管。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河南省渣土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渣土车尾气排放达标专项整治行动,以入企执法检查为重点,进一步严厉查处城市渣土车辆未加装或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对市区渣土车使用相关企业(单位)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电子台账,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要深入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汽油储油库和城市建成区内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清单,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气液比、液阻等指标及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油站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自检、维护和正常使用,严厉查处不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合理科学安排卸油时间,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卸油。各地要大力宣传推广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错时加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其它经济类型的加油站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七、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 VOCs 自动监测工作,全面提升 VOCs 环保监管能力。7-9月,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各地排查出的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9月底前,各地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纳入诚信管理系统。 八、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各地要制定环境执法和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执法教学等多种形式,系统开展VOCs执法检查培训、教学工作。集中培养锻炼一批专项执法精兵,组建一支专项执法骨干队伍,有效提升VOCs执法整体实战能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用严格的执法手段监督涉VOCs企业,突出抓好治理设备违规闲置、不按要求维护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要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助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每月对各省辖市优良天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把2020年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的完成情况,统筹纳入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中考核。对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进展缓慢、问题严重的地方视情开展预警、通报、约谈和专项督办。 联 系 人: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大气部 关民普 联系电话:(0371)66309586 邮 箱:hbtdqb@163.com 附件2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表.docx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2020年7月8日 |